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申报标准明确国家文物局:至少符合四个价值标准之一

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

近日,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印发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旨在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,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。

《规定》强调,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应当具有重大的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和突出的社会、文化意义,至少符合四个价值标准之一:在人类起源和演化进程中具有典型性、代表性;在中华文明起源、发展,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、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和代表性;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直接相关,或者与中国共产党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直接相关;突出体现中华民族创造力与精神追求的代表性建筑、文化景观、历史名胜或建设规划成就。

《规定》指出,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应当符合已被核定公布为省级或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;文物本体构成明确,且保存状况良好;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,做出标志说明,建立记录档案,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;所有人、使用人明确,且权责清晰。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,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,提出推荐意见。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物,地方政府未申报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或者直接组织上报,不予上报的,国家文物局可直接确定进入遴选程序,并指定补充申报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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